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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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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02 证券简称:沱牌舍得 公告编号:2014-018
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来的两份《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传来的《仲裁通知》,公司现将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诉讼一(2014)遂中民初字第74号: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公司因与MALAYA GLASS PRODUCTS SDN. BHD. (中文译名:马来亚玻璃产品私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4年9月1日决定立案审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MALAYA GLASS PRODUCTS SDN. BHD.

 (中文译名:马来亚玻璃产品私人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及其理由:

 公司及被告MALAYA GLASS PRODUCTS SDN. BHD.(中文译名:马来亚玻璃产品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玻公司”)系四川天马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马”)的股东,分别持有四川天马40%及60%的股权。

 四川天马成立前,2001年8月8日公司与马玻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租赁协议》约定,公司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其投资修建的道路、厂房及设施等,按照双方商议的设计实现后的实际发生的数量和金额出租给四川天马。《租赁协议》进一步约定,《租赁协议》在四川天马成立后由四川天马按照《租赁协议》的内容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实施。

 为实施《租赁协议》,2003年3月26日公司与四川天马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2006年2月3日双方就上述《租赁合同》签订了《租赁合同修改、增补协议》。2008年1月1日公司与四川天马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按照上述两份《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内容,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四川天马出租了设计实现后项目所需的、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等。

 公司认为,公司已履行了其与马玻公司之间的《租赁协议》,该份《租赁协议》因履行完毕而终止。但是,马玻公司对于该份《租赁协议》已终止之事一直不予认可。

 (二)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2001年8月8日的《租赁协议》已终止;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进行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诉讼二(2014)遂中民初字第75号: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公司因与四川天马玻璃有限公司、第三人MALAYA GLASS PRODUCTS SDN. BHD. (中文译名:马来亚玻璃产品私人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4年9月1日决定立案审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天马玻璃有限公司

 第三人:MALAYA GLASS PRODUCTS SDN. BHD.

 (中文译名:马来亚玻璃产品私人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及其理由:

 四川天马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马”)成立于2001年9月3日,是一家生产、销售玻璃制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系四川天马的中方股东,持有四川天马40%的股权;第三人MALAYA GLASS PRODUCTS SDN. BHD.(中文译名:马来亚玻璃产品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玻公司”)系四川天马的外方股东,持有四川天马60%的股权。

 2010年7月16日,在公司完全不知情的前提下,四川天马的直接竞争对手、美国玻璃产品制造商Owens-Illinois, Inc.(以下简称“OI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在境外收购了马玻公司100%股权,从而间接收购了马玻公司持有的四川天马60%股权。

 但是,OI公司控制下的马玻公司与公司的合作极不顺利,四川天马的经营和管理逐步陷入困境。为了解决四川天马无法正常运转的困境,合资双方决定启动另行协商合资条件的谈判。2011年5月16日,OI公司与公司签署了一份《组建四川天马玻璃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备忘录》,决定组建临时董事会,职责是“选定委任临时性新法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解决天马公司眼下困境”,临时董事会到双方签署新的合作条件和合资公司章程并产生出正式董事会时自动解散。

 2011年5月17日,公司与马玻公司分别向四川天马委派了董事。同日,该等董事签署了《四川天马玻璃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一次董事会决议》,任命马玻公司委派的顾逸飞(Robert McGuire)先生出任四川天马的董事长。

 依照四川天马《章程》规定,董事会是四川天马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1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日期、时间和地点。然而,自2011年5月17日至今,马玻公司委派的顾逸飞(Robert McGuire)先生从未召集董事会会议,四川天马董事会也从未召开过任何董事会会议,亦未形成任何决议,四川天马权力决策机制失灵。四川天马新一届董事会无法履行其职责,董事会的管理失位不仅没有解决之前四川天马无法正常运转的困境,反而使得四川天马的经营管理更加举步维艰,公司的安全生产隐患突显、潜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陡增。

 四川天马的管理陷入僵局后,公司尽力与OI公司寻求共识,希望四川天马的经营管理能重回正轨。但是,OI公司境外收购马玻公司并间接持股四川天马这一事实,破坏了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人合特点,导致公司与马玻公司双方股东共同经营四川天马的信赖基础不复存在。双方虽经多轮谈判、沟通,仍无法就合资经营事宜达成新的一致意见。

 公司认为,四川天马作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董事会会议,其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并且上述问题通过其他途径已经不能解决,根据《公司法》规定,四川天马玻璃有限公司应予以解散。

 (二)诉讼请求:

 1、判决解散被告四川天马玻璃有限公司;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进行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仲裁事项(2014)中国贸仲京字第022033号: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请求赔偿人民币1,109.5万元(因有后期损失尚未计入,金额或有变化)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公司因与四川天马玻璃有限公司产生租赁合同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书,近日,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已决定受理该案。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四川天马玻璃有限公司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仲裁的案件事实及其理由:

 2003年3月26日,公司与四川天马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马”)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2006年2月3日,双方就上述《租赁合同》签订了《租赁合同修改、增补协议》。2008年1月1日,公司与四川天马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截止2012年9月30日租赁期届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适当地履行了以上合同。

 2012年9月12日,公司就是否续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一事致函被申请人,并根据市场租金水平提议调整租金标准并附上了新的租赁合同。201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复函表示,续签租赁合同为重大事宜,需提交其董事会商定,故被申请人未能同意申请人提出的续约要求。2014年4月21日,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发送了《关于要求四川天马玻璃有限公司(SMG)续签资产租赁合同的函》,明确被申请人如需继续租赁使用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需与申请人签署新的租赁合同。然而,被申请人均未作出任何回复。2014年6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了《关于要求四川天马玻璃有限公司立即腾退土地使用权及厂房的函》。申请人重申《2003年租赁合同》和《2008年租赁合同》已经终止,且双方并未就土地使用权及厂房的租赁事宜达成新的租赁协议,并给予了被申请人合理的搬迁期限,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该函之日起180日内腾退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当日,被申请人签收了该份函件。

 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2003年租赁合同》和《2008年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应当于2014年12月23日前腾退其原承租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而被申请人自2012年10月1日至今一直非法继续占有其原承租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使得申请人无法将该等土地使用权及厂房租赁给他人,故应当向申请人赔偿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二)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3日前腾退其原承租的《2003年租赁合同》和《2008年租赁合同》各自所附《租赁物交接清单》所列土地使用权及厂房;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被申请人未及时腾退其原承租的《2003年租赁合同》和《2008年租赁合同》各自所附《租赁物交接清单》所列土地使用权及厂房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7月31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人民币1,109.5万元,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币1,218万元/年的标准赔偿申请人;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进行仲裁,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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