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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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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营口港 股票代码:600317 编号:临2014-031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 议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及地点: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4日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9 月 4 日 9:30—11:30,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1号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7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7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087,988,89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份总数5,087,415,37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持有股份总数573,52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78.6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78.5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0.01

(三)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宫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4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周志旭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二、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了1、关于变更《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之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共计两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同意股数同意比例(%)反对股数反对比例(%)弃权股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5,087,939,578100.0037,7200.0011,6000.00
25,087,920,378100.007,0000.0061,52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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