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9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601727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编号:临2014-043
衍生证券代码:122223 证券简称:12电气01
衍生证券代码:122224 证券简称:12电气 02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2013年12月23日,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就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公司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以下合称“被告”)与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具体详见请见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公告》)。公司对本次判决存有异议,并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9月1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就本案二审作出如下判决:1、原审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审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95,302,277.4元;

 2、原审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审原告支付相应欠付工程款的银行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包括:(1)以人民币71,359,217.76元为本金,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1年3月28日止的利息;(2)以人民币195,302,277.4元为本金,自200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已于2013年度根据本次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相应增加了公司固定资产人民币195,170,163.4元及营业外支出人民币63,282,938.60元。因此,本次二审判决结果并不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