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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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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4-081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新增、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2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1日下午15:00至2014年9月2日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日下午15:00-2014年9月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华天大酒店贵宾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28日

 5、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132人、代表股份数344,789,5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959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330,923,9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030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30人、代表股份数13,865,6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287%。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纪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律师见证意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以合作开发模式开发攸县华天城项目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的关联方股东回避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880,654股,表决结果:同意10,106,49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099%;反对3,569,6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168%;弃权20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3%。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0,106,4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72.8099%;反对3,569,6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5.7168%;弃权20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4733%;

 议案二、《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642,5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72%;反对2,929,15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95%;弃权1,217,9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7,91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2%。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9,733,5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70.1234%;反对2,929,1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1.1024%;弃权1,217,9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7742%;

 议案三、《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678,6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77%;反对2,317,71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2%;弃权1,793,2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87,04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1%。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9,769,6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70.3835%;反对2,317,7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6.6975%;弃权1,793,2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2.9190%。

 四、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一至议案三的同意票均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以上三项议案全部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刚 张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由董事会成员签字确认的《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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