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经济部破产事务局专派管理员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公司的《通知书》,公司参股的中吉纸业股份公司被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楚河州区际法院判决破产,并进入专派管理员程序。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吉纸业股份公司基本情况
中吉纸业股份公司于2002年经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司法部批准成立,该项目由公司负责实施建设,并与吉尔吉斯方合资经营。项目总投资20,689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以募集资金计划投入5,689万元人民币,占中吉纸业股份公司27.5%的股份。截止2003年12月31日,公司按照出资比例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3,712.50万元人民币。
中吉纸业股份公司自成立以来,其所处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多次发生政局动荡,吉尔吉斯方又一直未按照股比将其应承担的流动资金投入,资金链断裂,生产长期处于停顿状态。据此,公司未继续投入剩余部分募集资金1,976.50万元人民币。
鉴于中吉纸业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分年计提了上述项目长期投资的减值准备,截止2012年底,已经全额计提共3,712.5万元人民币。 公司于2002年、2003年为中吉纸业股份公司垫付物资款、技术服务费,累计形成应收账款约合512万元人民币;垫付流动资金(待转投资款),累计形成其他应收款约合500万元人民币。根据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分年计提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上述款项,截止2008年公司已全额计提完毕。
二、判决破产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经济部破产事务局专派管理员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公司的《通知书》,该《通知书》中所载明内容以及所附《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楚河州区际法院判决书》、《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经济部破产事务局任命书》,经公司确认属实。
(一)《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楚河州区际法院判决书》内容: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经济部破产事务局依据楚河-托克马克区社会基金管理局关于中吉纸业股份公司欠缴国家预算1,911,499索姆(约合3.7万美元)社会保险金的来函(2013年10月28日第2-05/698号),提请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楚河州区际法院判定债务人无支付能力,即破产。
2014年3月,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经济部破产事务局受法院委托对中吉纸业股份公司经营财务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为中吉纸业股份公司缺乏资金,生产长期处于停滞而使其无偿还债务的能力。
鉴于上述情况,2014年6月27日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楚河州区际法院根据吉尔吉斯国相关法律,判决中吉纸业股份公司破产,进入专派管理员程序。
(二)《通知书》内容:
1、遵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楚河州区际法院2014年6月27日判决书,判决中吉纸业股份公司破产,且进入专派管理员程序;
2、遵照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经济部破产事务局2014年6月30日签署第84号任命书,任命玛梅科耶娃·艾利米拉·塔阿赖别科娃(许可证编号0451)为中吉纸业股份公司专派管理员,同时,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破产(无支付能力)法》的规定,专派管理员为唯一合法债务人代表;
3、债权人会议定于2014年9月5日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楚河州托克马克市工业区举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判决破产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中吉纸业股份公司被判决破产的实际情况,公司作为中吉纸业股份公司参股股东和债权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组织专项工作组处理相关事项,公司将参加2014年9月5日在楚河州托克马克市工业区举行的债权人会议,并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的权益,减少损失。
由于公司已全额计提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资产减值准备和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中吉纸业股份公司破产,对公司本年及未来年度的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中吉纸业破产清算以及资产核销,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中吉纸业股份公司破产后续情况。
五、备查文件
1、通知书
2、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楚河州区际法院判决书副本
3、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经济部破产事务局任命书副本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