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所处诉讼阶段:庭审准备,尚未开庭
2、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安徽山河矿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39,663,587.00元人民币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无法预计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矿机”)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龚进、李其越等19名自然人及本公司、安徽山河矿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矿装”、湖南和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昌机械)等3名法人,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节内容引自北方矿机《起诉书》,本公司不确定其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有关当事人
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曲凯 职务:董事长
被告一:龚进
被告二:李其越
被告三:孙朝辉
被告四:戴晓晨
被告五:孙娜
被告六:吴波
被告七:贺淑艳
被告八:于洋
被告九:张龙
被告十:朱友志
被告十一:孙世良
被告十二:姜丽丽
被告十三:田展
被告十四:刘立岩
被告十五:李楠楠
被告十六:陈峰
被告十七:李久成
被告十八:陆扬
被告十九:李勇
被告二十:湖南和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安路9号
法定代表人:夏志宏 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十一: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注:本公司前名称)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何清华 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十二:安徽山河矿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注:本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经济开发区山河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聂伟平 该公司总经理
2、《起诉书》主要内容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间,龚进、李其越以高薪利诱方式组织、策划、安排北方矿机煤炭掘进机研究所技术负责人李勇、于洋、陆扬、田展等16名技术研发人员,到和昌机械沈阳分公司从事对原告生产图纸为山河矿装进行图纸转化工作。该生产图纸经简单修改后,上传至山河矿装局域网,供其生产使用。经辽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山河公司销售的3台煤炭掘进机,与北方矿机生产的同型号设备具有同一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43,587.00元;2011年8月18日,辽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北方矿机商业秘密泄露损失进行鉴定,认为给北方矿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3,802万元,以上两项合计损失为39,663,587.00元。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龚进时任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安徽山河矿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注:龚进已于2011年11月18日辞去上述职务),其与李勇等人的侵权行为,给北方矿机造成了巨大损失。湖南和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按照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山河矿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意,纵容龚进和李其越从事侵权行为并给予组织上和资金上的支持,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663,587.00元。
(2)判令被告分别于湖南省、安徽省、辽宁省省级以上范围内发行的有影响力的日报上刊登本次侵权行为的经过,并赔礼道歉。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经核实,公司认为本次诉讼的《起诉书》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本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
2、本诉讼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因无法确定最终诉讼结果,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我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不确定。对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