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14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26日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8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25日下午15:00至2014年8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20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新坪路7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兴明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1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4,375,97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43.3235%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0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4,292,27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3.285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1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3,7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38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0人,代表股份7,749,1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573%。
9、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55,07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79%;反对20,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14%;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28,23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1888%;反对20,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14%;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7%。
(二)《关于终止部分超募资金拟投资项目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54,47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72%;反对20,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2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27,63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1881%;反对20,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22%;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