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2年1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通过山西焦煤集团财务公司向控股公司西山义城煤业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12-002)
为解决西山义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工程矿井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公司与西山义城煤业其他股东拟给予其贷款人民币17000万元整。公司拟通过山西焦煤集团财务公司给予其委托贷款14917.5万元;股东阎福臣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条件财务资助2082.5万元;股东张贵生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以所持股权向我公司提供质押。西山义城煤业以该公司采矿权(采矿权评估价值:24994.5万元)向我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最高额度为14917.5万元。
贷款拟分两期进行,第一期9000万元,其中公司向义城煤业提供委贷7897.5万元,股东阎福臣按照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1102.5万元;第二期8000万元,公司向义城煤业提供委贷7020万元,阎福臣提供财务资助980万元。
委托贷款的第一期已经按期实施,并于2014年1月15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展期一年。(详见公司公告2014-002)
2014年7月2日,公司公告通过焦煤财务公司向控股公司西山义城煤业提供委托贷款2000万元。(详见公司公告2014-028)
近日,公司收到西山义城煤业与公司以及山西焦煤集团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公司将按照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通过山西焦煤集团财务公司向控股公司西山义城煤业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部分实施第二期委托贷款,具体为公司通过山西焦煤集团财务公司向控股公司西山义城煤业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
本次委托贷款构成关联交易。二期委托贷款的相关协议已经签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履行此次信息披露义务。
各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1、业务内容
本次委托贷款是第二期的一部分,公司通过关联方山西焦煤集团财务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公司西山义城煤业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作为该公司资源整合矿井的项目建设资金,以确保矿井按时实现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投产。
2、《委托代理协议》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贷款金额:人民币1500万元
贷款利息与计息方式:本项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6.15%,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
贷款期限:本项委托贷款的期限为24个月,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如借款人在经委托人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息。
贷款用途:此项委托贷款用途为该公司资源整合矿井的项目建设资金。
贷款偿还: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方式为到期归还,通过山西焦煤集团财务公司支付。
贷款担保:因前次委托贷款西山义城煤业和对方股东阎福臣已经提供了足额追加担保,此次委托贷款不再提供担保。
委托贷款费用:对此项委托贷款,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受托人向委托人收取的手续费为零。
特此公告。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