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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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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热电 公告编号:2014-055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2014年8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将《关于与中电投河北电力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议案》、《关于与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签订<河北南部电网2014年月度发电指标有偿替代交易协议>的议案》作为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与中电投河北电力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议案》、《关于与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签订<河北南部电网2014年月度发电指标有偿替代交易协议>的议案》在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被否决,在本次股东大会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25日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14年8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24日下午15:00至2014年8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安建国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07人,代表股份数333,024,752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8.9%。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2人,共代理2人,持有股份263,913,4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5人,代表股份69,111,3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沧州新能源、易县新能源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46,341,3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该表决情况亦为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3,017,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6,333,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供热公司增资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46,224,3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1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25%。

 该表决情况亦为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电投河北电力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46,333,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

 该表决情况亦为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签订<河北南部电网2014年月度发电指标有偿替代交易协议>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46,333,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

 该表决情况亦为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贾向明、贺竹。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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