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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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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4 股票简称:宏达高科 公告编号:2014-058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

 2、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互动邮箱:hdgk@zjhongda.com.cn;互动电话:0573—87550882。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4年8月25日15:00

 4、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25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24日15:00至2014年8月25日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海宁市硖石镇海洲路218号宏达大厦11层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国甫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8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70,082,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5%。由于关联股东回避投票,实际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32,323,7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9%。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32,323,7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6,161,7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43%。由于关联股东回避投票,实际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8,402,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7%。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8,402,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921,2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2%。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3,921,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29,245,178股赞成,3,078,548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8%;3,078,548股反对,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2%;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9,245,1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0.48%%;3,078,54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马恺律师和袁金瑞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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