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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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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82 证券简称:华联矿业 公告编号:临2014-029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4年8月23日发布了《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28)。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中“2014年7月31日,淄博宏达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本公司11,8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淄博宏达已累计减持19,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6%。”部分出现一处数据错误。

 现更正为:“2014年7月31日,淄博宏达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本公司8,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淄博宏达已累计减持19,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6%。”

 其它内容不变,对上述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股票简称:华联矿业 证券代码:600882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华联矿业

 股 票 代 码 :60088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

 通迅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邮政编码:255419

 联系电话:0533-7603976

 签署日期:2014年8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联矿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联矿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基于以下情形:1、2014年7月31日,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800万股;2、2014年8月22日,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1,180万股。上述两次减持共计1,980万股,占华联矿业总股本的4.96%。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本文另有所指之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淄博宏达 指 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华联矿业/上市公司 指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华联矿业,股票代码:600882

 本次权益变动 指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少所持有的华联矿业股票800万股及2014年8月2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少所持有的华联矿业股票1,180万股。共计减少所持华联矿业股份1,980万股,占华联矿业总股本的4.96%。

 本报告书 指 华联矿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

 法定代表人:段连文

 注册资本:伍亿元

 实收资本:伍亿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300228046418

 组织机构代码:74986698-1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铁矿采矿、选矿项目投资、管理;生铁、钢坯、焦炭销售;货物进出口。

 经营期限:2003年4月16日至2027年4月15日

 出资人:淄博金召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证号: 370305749866981

 通讯地址: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

 邮政编码:255419

 联系电话:0533-7603976

 传真: 0533-760998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董事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

 淄博宏达注册资本5亿元,均由淄博金召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注:为获得在秘鲁的投资便利,孙夫宝取得了秘鲁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57,261,042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64.93%。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图

 ■

 第二节 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华联矿业24,640,571股股份,未来12个月内将继续减少在华联矿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华联矿业44,440,571股股份,占华联矿业总股本的11.1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华联矿业24,640,571股股份,占华联矿业总股本的6.1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1、2014年7月31日,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少所持有华联矿业股份800万股;

 2、2014年8月22日,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少所持有华联矿业股份1,180万股。

 上述两次减持共计1,980万股,占华联矿业总股本的4.96%。

 第四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华联矿业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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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882 证券简称:华联矿业 公告编号:临2014-030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中期现金分红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47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2日。

 ● 除息日:2014年9月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9月3日。

 一、通过分红派息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4年8月18日经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26)刊登于2014年8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中期。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9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分红派息以总股本399,238,0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人民币199,619,022.50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7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5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2日

 除息日:2014年9月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9月3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9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现金红利实施办法

 (一)山东银山投资有限公司、东里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北京汇泉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董方国先生五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齐银山先生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及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3-3389666 传真:0533-3389666

 电子邮箱:hualianzqb@163.com

 七、备查文件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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