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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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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3年公司抓住有利时机转让硅氧烷资产,公司2014年上半年得以轻装上阵,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立足硅橡胶主业,狠抓节能降耗,增收节支。春源分公司和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产品混炼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55%,两公司上半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实现净利润458.78万元。(2)转让硅氧烷资产进展顺利。土地房产过户完成。设备交割确认完成。截止2014年8月20日,公司已收到硅氧烷资产转让款46770万元。(3)在战略调整方面,公司积极进军园林绿化行业,公司以3.2298亿元受让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30%股权(截止2014年8月,股权已经过户,款已付清)。公司拟进入医疗器械行业。但目前医疗器械行业普遍估值较高、规模偏小,寻找合适的并购标的难度大,目前相关工作尚无有效进展。

 公司下半年除继续深耕硅橡胶主业外,继续作好下列工作:1、作好北京城市之光入股后的整合工作,督促其完成业绩承诺。2、抓紧江苏利洪与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硅氧烷相关存货、工程物资和继续履行合同的转让协商。3、硅橡胶业务除保留春源分公司和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外,将其他子公司和闲置房产进行转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4 亿元,较2013年上半年减少0.17亿元 ,其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收入中含江苏利洪副产品处理收入,公司主要产品混炼胶营业收入本期比去年同期增加1959万元。本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4万元。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法定代表人:朱德洪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4-060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第十六次董事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 2014年8月19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8月25日9:00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情请参阅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公告编号2014-062)。

 2、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南京房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情请参阅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出售南京房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3)。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4-061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2014年8月20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25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4-063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南京房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近日,公司与陈桂林、许道海在南京市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公司购买的位于南京市江东中路315号901-912,915-919室的房产,以 2568万元价格转让给陈桂林、许道海(以下简称“受让方”)。上述交易已经2014年8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陈桂林、许道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出售房产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陈桂林,身份证号码:340102196611XXXXXX

 许道海,身份证号码:340102196712XXXXXX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的标的

 南京市江东中路315号901-912,915-919室房产。面积1818.9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到期日2054年3月1日,证载用途:商务金融用地,现状用途:办公用地,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建转字第338361号,国有使用权证编号:宁建国用(2010)第10561号。

 2、截止2014年6月30日,该房产原值2198.11万元,净值1665.07万元。经南京大陆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宁大陆房地估价字(2014)第167号),其评估值为2500万元。

 2、本次出售资产不存在任何负债情况,也未设置任何抵押或质押,未为第三方提供担保,上述房产不存在任何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参照评估价格,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2568万元人民币,各自承担应交的税金,中介等其他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房产过户及款项支付。

 公司已收到预付款900万元。受让方在房产过户递件前支付885万元,受让方在房产过户出件前付清余款783万元。

 五、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出售资产未涉及人员安置及房屋租赁等情况。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出售资产的目的

 盘活公司资产,回笼资金。

 2、出售资产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出售资产将使公司本期净利润增加约870万元。

 七、其他说明

 1、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2、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决议。

 2、《房地产转让协议》。

 3、《房地产估价报告》(宁大陆房地估价字(2014)第167号)

 4、《独立董事关于出售南京房产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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