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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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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4-025
转债代码:110027 转债简称:东方转债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28号《关于核准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或“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发行400,000万元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4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572.8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96,427.12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XYZH/2014CDA6008-2号《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证报告》。公司募集资金现存放于公司已开立并公告的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青龙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内(账号:4402238029100078341)。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按照公司《募集说明书》承诺,海外EPC及BTG项目、研发能力提升项目将由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分别负责实施。为加强对子公司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及承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子公司分别在相关商业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二级存储专户,用于其所承担的公司可转债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募集资金二级存储专户开立有关情况如下:

项目实施单位对应项目名称开户行账号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越南沿海火电EPC项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122580414144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波黑斯坦纳瑞火电EPC项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4402238029100079491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印度辛伽塔里火电BTG项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4402238029100079518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东方电机试验研发能力完善化项目、试验研发能力提升改造项目(一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2305362729020125122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600MW超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自主研制项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2303620329020117272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燃气轮机研发能力提升项目(一期)、试验研发能力提升改造项目(一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12123039774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2014年8月22日,“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以下统称“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以下统称“相关商业银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相关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在相关商业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其所承担的东方电气可转债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相关商业银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钱伟琛、徐欣可以随时到相关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专户的资料;相关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相关商业银行查询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相关商业银行查询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相关商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公司及相关子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及相关商业银行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相关商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相关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相关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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