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华菱星马 编号:临2014-021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以电话、书面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8月22日上午9时整以通讯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汉如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1、《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原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即不足6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修订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即不足6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原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修订为:“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3、《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原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现修订为:“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原为:“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现修订为:“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5、《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原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现修订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6、《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原为:“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现修订为:“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7、《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原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现修订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本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本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公司章程》第八十条原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修订为:“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9、《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原为:“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现修订为:“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本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10、《公司章程》第八十六条原为:“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现修订为:“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1、《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原为:“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现修订为:“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就本章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12、《公司章程》第九十四条原为:“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现修订为:“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修订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014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公司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做好了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工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以及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列示未产生任何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4年9月9日(星期二)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9月4日(星期四)。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8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华菱星马 编号:临2014-022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8月22日上午10时整以通讯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到5人,实到5人。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羊明银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8条、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了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后,对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编报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书面确认,其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4年上半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在公司监事会出具本书面审核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014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公司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做好了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工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以及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列示未产生任何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华菱星马 编号:临2014-023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9日(星期二)下午14:00时整。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9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股权登记日
2014年9月4日(星期四)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公司办公楼四楼第一会议室(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
●会议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经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定于2014年9月9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9日(星期二)下午14:00时整。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9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四楼第一会议室(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每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其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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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7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4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7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2014年8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9月4日(星期四)。凡在2014年9月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其他相关人员。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出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名称或姓名、并附身份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的复印件,来信或传真上请注明“股东大会登记”字样。
(4)未登记不影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2、登记时间
2014年9月8日上午8:00—12:00和下午13:00—17:00。
3、登记地点
公司证券部(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公司办公楼四楼)。
五、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1、投票日期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9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2、投票方法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参加网络投票。投票程序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3、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
(2)投票具体流程
①买卖方向均为“买入”投票。
②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序号, 99.00元代表总议案;1.00 元代表议案1;2.00 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项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具体如下表所示:
■
(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各议案未有子议案。)
③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
(3)投票注意事项
①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表决申报不能撤单。
②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如1.00 元)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如99.00 元)的表决申报。
③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投票或投票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弃权计算。
六、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1、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一项投票表决方式,若重复投票表决则以现场投票表决为准。
2、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七、其它事项
联系人:金方放、李峰
联系电话:0555-8323038
传真:0555-8323531
电子邮件:xm600375@163.com
联系地址: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编:24306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现场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特此公告。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2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9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该表决权具体指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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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华菱星马 编号:临2014-024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1、《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原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即不足6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修订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即不足6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原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修订为:“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3、《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原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现修订为:“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原为:“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现修订为:“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5、《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原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现修订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6、《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原为:“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现修订为:“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7、《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原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现修订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本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本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公司章程》第八十条原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修订为:“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9、《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原为:“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现修订为:“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本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10、《公司章程》第八十六条原为:“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现修订为:“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1、《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原为:“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现修订为:“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就本章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12、《公司章程》第九十四条原为:“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现修订为:“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特此公告。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华菱星马 编号:临2014-025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贯彻执行2014年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而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变更、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以及2014年中期财务报表列示未产生任何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4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了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工作。
201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以及2014年中期财务报表列示未产生任何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公司聘请的2014年度审计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出具了《关于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认为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二)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四)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