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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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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新嘉联 公告编号:2014-24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收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萧山区法院”)送达的(2013)杭萧商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司诉被告杭州集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3年2月8日,公司披露收到萧山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通知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691号],萧山区法院已受理本公司诉被告集美公司关于浙江美联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萧山区法院于2013年2月7日立案受理, 2013年5月14日进行开庭审理。审理中,集美公司提出反诉,并于2013年5月17日至2014年5月6日,进行本案司法审计。2014年7月1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现一审终结。

 二、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的起因、公司的诉讼请求等基本情况,公司已于2013年2月8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6)。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

 2014年8月22日,萧山区法院对本案做出了如下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杭州集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自2013年5月14日起解除;

 三、驳回反诉原告杭州集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7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0754元由原告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反诉原告杭州集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除上述公司需要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外,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对公司目前正常的生产运营也不产生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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