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21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1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3697978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2.09 |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17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414978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40 |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陈学东先生主持。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四)公司在任董事11名,出席10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潘明和李婷婷两位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和授权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公司向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土地收储的议案》 | 33581378 | 99.65 | 116600 | 0.35 | 0 | 0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潘明和李婷婷两位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国通管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