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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日太阳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超日太阳管理人。
超日太阳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4年8月18日下午2时30分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经济园区旗港路738号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方案》。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共有7家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补充申报金额合计约385万元。
因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5月28日暂停上市,公司债券已于2014年5月30日终止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不会改变公司相关证券的交易状态。管理人现将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1、公司股票现已暂停上市,若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即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因其他原因而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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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