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召开方式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召开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会议室,召开时间:2014年8月21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虞迪锋先生
(五)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0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4532150034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2.41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27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52913411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85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4532077354 | 100 | 56600 | 0.00 | 16080 | 0.00 | 通过 |
2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的议案》 | 4532077354 | 100 | 56600 | 0.00 | 16080 | 0.00 | 通过 |
3 | 《关于提名王晓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4532077354 | 100 | 56600 | 0.00 | 16080 | 0.00 | 通过 |
本次会议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27人,全部为网络投票,代表股份529134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5%;其中赞成票代表股份数为52840731股,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票566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票1608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徐伟民和章佳平律师对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