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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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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14-019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分配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9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27日

 ●除息日:2014年8月2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8月2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于2014年6月30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4年7月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和发放范围

 1、2013年度利润分配以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77,594,400股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人民币115,518,880.00元(占公司当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3%)。剩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2013年公司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范围是于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

 (二)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90元。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10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1.8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 8 月 27 日

 2、除息日:2014年 8 月 28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 8 月 2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4年 8 月 2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股东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昊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鑫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地址:珠海市石花西路213号

 联系人:邹超、魏烨华、黄浩

 电话: 0756-8860606

 传真: 0756-8309666

 邮政编码:51902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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