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8月28日,凡在2014年8月2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8月2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8月29日发行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8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8月29日至2014年8月2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建能债(代码:112040)
3、发行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4.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六年期,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1306号文件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6.20%,在债券存续期前三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上调后的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三年的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三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起息日:2011年8月29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8月2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7年8月2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4年的8月2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0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本次利率调整:在“11建能债”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的票面利率仍为6.2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3年(2014年8月29日至2017年8月28日)固定不变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20%。每手面值1,000元的“11建能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80元。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计息期限、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3年8月29日至2014年8月28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2014年8月28日。
3、除息日:2014年8月29日。
4、付息日:2014年8月29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8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册的全体“11建能债”持有人。2014年8月28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8月2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年度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收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次债券的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持有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A座
联 系 人:郭嘉
联系电话:0311-85518633
传 真:0311-85518601
邮政编码:050051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联 系 人:杨煜麒
联系电话:010-83574534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 系 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