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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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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4年 7 月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78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7、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源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8,210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7,500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4,29014.3%
合计30,000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杨秀丽女士,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平安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平安保险公司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主任、秘书长;平安保险公司总经理室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罗春风: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总经理,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年生,中国香港。曾任R.J.Michalski Inc.(美国)养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总精算师。

聂丹,董事,学士,1980年生。曾任平安人寿河南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岗、平安集团人力资源部干部管理岗、平安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干部管理组副主任、平安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人才测评室经理、平安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干部管理室经理,现任平安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员工服务管理部负责人。

王世荣先生,董事,学士,1950年生,新加坡。曾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银行)部业务高级经理;新加坡贴现公司(大华银行的子公司)总经理;大华银行有限公司政府证券及债券部第一副总裁;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黄金及期货部和外汇资金服务部高级副总裁;大华银行有限公司国际银行业务执行副总裁;大华银行有限公司环球金融与投资管理业务高级执行副总裁。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54年生,新加坡。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研究室副主任;澳大利亚工业研究院研究员;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讲师,南洋理工大学,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中国经济研究部研究主任;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管理经济学硕士项目副主任;南洋理工大学,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副院长;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副教授。现任南京大学特聘教授;瑞丰生物科技(新加坡上市企业)独立董事。

刘茂山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35年生。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干部学校干部;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记;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主任;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公务员;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黄士林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54年生。现任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兼主任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兼职教授。历任国家劳动人事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副处长,深圳法学研究服务中心主任兼深圳市振昌律师事务所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云平:监事长,学士。曾任河北财经学院财政系教师、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税务学校教师、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职员、深圳市招信金融设备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职员、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室主任/部门负责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专业合规负责人,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林卸伟先生,监事,学士,1964年生,新加坡。曾任三井银行交易员、华联银行资金部IT负责人、大华银行全球资金-营运与IT部门, 副总裁兼主管、大华黄金与期货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总监、大华银行第一副总裁,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运营官。

毛晴峰先生,监事,硕士,1986年生。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岗。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岗。

(3)公司高管

罗春风:代理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总经理,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肖宇鹏先生,督察长,学士,1970年生。曾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主任科员及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处副处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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