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8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578 证券简称:京能电力 公告编号:2014-28
证券代码:122275 证券简称:13京能01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 (含税) , 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 (含税)。

 ●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一);

 ● 除息日:2014 年 8 月 19 日(星期二);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8 月 19 日(星期二);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4 年6月20日召开的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会议决议公告刊载于2014年6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 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 2014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上海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4,617,320,95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对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元/股(税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股(税后);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本公司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9元/股(税后); QFII股东,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股(税后);持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20元/股(含税)。本次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923,464,190.80元 (含税) ,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代扣代缴所得税情况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股息红利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8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机构或法人投资者,按照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0元人民币派发。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一)

 (二) 除息日:2014 年 8 月 19 日(星期二)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8 月 19 日(星期二)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4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采取公司自行发放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发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公司前三大股东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其余股东红利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发。

 本次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本公司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张彦海、李溯

 联系电话:(010)65666995

 传真:(010)85218610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报备文件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