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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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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143 股票简称:高金食品 编号:2014—066
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回宜宾市翠屏区翠屏新区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一期)
部分投资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年10月15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高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房产”)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翠屏区政府”)就宜宾市翠屏区学院路片区土地一级整理达成了《宜宾市翠屏区江北新城(一期)土地一级整理项目合作开发意向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该协议约定由高金房产作为乙方为学院路(一期)土地一级整理项目的投资主体,并由翠屏区政府和高金房产分别成立项目公司,承担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程建设等具体工作。该项目土地一级整理的面积约1,972亩,投资总概算为人民币8.51亿元,工期为两年。整理土地经验收合格并成功拍卖后的收入,优先返还高金房产的投资款,收益部分由翠屏区与高金房产按3:7的比例进行分成(详见2009年10月20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09年11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子公司四川高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宜宾市翠屏区江北新城学院路(一期)土地一级整理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议案”,并授权高金房产根据协议内容办理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成立项目公司、融资等事项(以下对以上所述协议简称“土地整理项目”或“原项目”)。(详见2009年11月1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09年12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子“公司四川高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宜宾市忠谊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宜宾高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人协议》”议案,由高金房产、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忠谊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以现金出资 12,040 万元、2,580 万元、2,580 万元人民币成立“宜宾高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投资”)作为项目公司实施对宜宾市翠屏区江北新城学院路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一期)。(详见2009年12月9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公司从2010年1月开始,按照以上协议履行了对土地整理项目相关义务。

 2011年3月24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清查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1〕26号),该通知明确规定“各地不得允许各类企业以任何方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为此,2011年4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四川高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执行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签署的《宜宾市翠屏区江北新城学院路(一期)土地一级整理项目合作开发意向框架协议》、与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宜宾市翠屏区江北新城学院路(一期)土地一级整理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的议案” (详见2011年4月7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该议案已经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1年4月23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随后,公司与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翠屏区政府经多次友好协商,2011年5月27日签订了《宜宾市翠屏区翠屏新区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一期)善后处理合同书》,明确了终止原协议和需继续由高金房产对已基本完成983.91亩土地的一级整理,其投资总额按原协议约定计算并经翠屏区审计局审计后确认,初步确定了因终止原项目应对本公司的补偿额度。(详见2011年5月31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因原项目的终止,翠屏区政府和高金房产就补偿事项进行了多次商谈,最终于2011年6月1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初字第13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翠屏区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支付人民币2.18亿元(2011年9月30日前支付8,0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8,000万元,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5,180万元)作为因终止原项目给高金房产的补偿款,并经双方签字认可。(详见2011年6月16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尽快收回本公司对原项目的投资成本和资金占用利息,经与翠屏区政府多次商谈,于2011年6月15日就投资成本的返还和利息的偿付以《会议纪要》的方式进行了约定,并经双方参加会议人员签字确认。2011年9月16日,高金房产与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就投资款返还和资金占用利息的偿付等事项正式签订了《宜宾市翠屏区翠屏新区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一期)善后处理合同书》补充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了翠屏区政府根据翠屏新区土地出让进度情况,分期返还高金投资投资款及利息。具体为:翠屏区政府按区财政收到的每期土地出让收入的60%优先支付乙方投资款及利息,并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高金房产。该协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进行了相应的公告(详见2011年9月21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经本公司与翠屏区政府协商,就翠屏区政府在支付给本公司补偿款、投资返还款和利息款项时,将会按照支付的具体项目在银行划款单上予以注明,并在保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补偿款按期支付的情况下,按照收到土地拍卖收入情况优先支付投资返还款和利息款项,以保障投资款和利息的收回。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如期收到全部补偿款21,800万元。

 2012年5月16日,高金房产的控股子公司宜宾投资已收到由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支付的本公司部分投资款计人民币8,100万元。(详见2012年5月17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2年12月20日,宜宾投资收到第二笔由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支付的本公司部分投资款计人民币5,000万元。(详见2012年12月22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3年5月14日,宜宾投资收到第三笔由翠屏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支付的本公司部分投资款计人民币15,639万元。(详见2013年5月15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3年12月4日、5日,宜宾投资分别收到由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的投资款人民币10,000万元和7,700万元(详见2013年12月8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4年8月6日,宜宾投资收到由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支付的投资款人民币11,887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该投资款在收到时冲减其他应收款余额,并按照公司会计政策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坏账准备转回处理,影响当期净利润增加312.03万元。该款项的收到对公司2014年三季度业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特此公告。

 

 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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