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8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芜湖港 公告编号:临2014-058
债券简称:12芜湖港 债券代码:122235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96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48,717,949股新股,发行价格为3.12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7月23日汇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0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3,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87,000,000.00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7月24日出具的会验字[2014]2656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各开户行”)于2014年8月5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各开户行开设专户,该等专户仅作为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户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各开户行(乙方)账号余额(单位:万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735211018260009736514,82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34200601701801007041244,00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1101465641700521,000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30160251030000004258,880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公司与各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开户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石玉、刘隆文可以随时到各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和各开户行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各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各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各开户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