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ST超日 公告编号:2014-075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为恢复上市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4年5月28日起暂停上市,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12061,证券简称:11超日债)于2014年5月30日起终止上市。现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14年6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超日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超日公司管理人。目前公司重整工作正在正常开展。
管理人正督促公司董事会以保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恢复公司股票上市为目标,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在公司重整程序内,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开展工作,为公司减负增效,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使公司具备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条件。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能否恢复上市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8月5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单独征集委托授权参与超日太阳重整程序的公告
鉴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太阳”)未能按期全额支付“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并于2014年6月26日发布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58】),称其于2014年6月26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该院决定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超日太阳的重整案件,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作为破产管理人。
为统一代表全体“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参与超日太阳的重整程序,受托管理人在2014年7月15日召开的“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超日太阳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的议案》(即本次会议的会议议案三),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超日太阳的破产法律程序,以及从相关法定程序要求与实际情况判断,以对债券持有人有利的原则行使表决权(包括表示同意或否决等)。但因参加本次会议并表决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未超过“11超日债”债券面值总额的50%,本次会议未能通过上述议案(详见本次会议结果公告),受托管理人未能获得本次会议有效授权,进而无法统一代表全体“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参与超日太阳的重整程序。
但是,为便利债券持有人参与超日太阳的重整程序,经与超日太阳破产管理人等相关方沟通,受托管理人将接受债券持有人单独授予的委托代理权,受托参与超日太阳的重整程序,并根据各债券持有人的授权行使相应权利。
一、债券持有人单独委托需提交的文件及方式
拟单独委托受托管理人的债券持有人,请将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填写完毕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请参见附件)于2014年8月8日17时之前,以邮寄方式送达受托管理人(仅限中国邮政EMS快递,以受托管理人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
(一)债券持有人身份证明材料
1、债券持有人如为法人/非法人单位的,请提供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2、债券持有人如为自然人的,请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二)受托管理人联系方式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三层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010-65608365,95587
二、债券持有人单独授权受托管理人的内容和范围
债券持有人根据附件的《授权委托书》,给予受托管理人参与超日太阳重整程序的各项具体授权。受托管理人将根据债券持有人的相应授权参与超日太阳重整程序,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提示事项
1、此前受托管理人为便利于债券持有人参加本次会议,而请求债券持有人委托受托管理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参会及表决而收悉的相关授权委托,因委托事项内容及范围不同,不计入本公告所指的单独委托,在此提请广大债券持有人留意,并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委托文件。
2、债券持有人除按本公告单独委托受托管理人参与超日太阳重整程序之外,还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该等程序,详见超日太阳破产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4】)、《关于“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通过网络形式申报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8】)等。
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债券持有人已经自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依然可以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委托受托管理人参与超日太阳重整程序。
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券持有人未以邮寄、现场、网络、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任何方式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获得清偿。
受托管理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债券持有人的单独授权,尽职履行委托代理人职责,全力维护相关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5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法人/非法人单位)
本单位为“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兹授权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我单位参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程序。本单位理解并确认,除非本单位在委托代理人行事之前以书面签署并邮寄的方式向委托代理人明示撤销,本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为不可撤销。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下:
一、代为申报债权和其他各项权利、递交申报材料并受领回执;
二、代为起草相关法律文书,陈述委托人的立场、观点和主张;
三、代为与破产管理人联系;
四、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与重整计划表决(包括表决同意或者反对不能全额偿还债券本金和/或利息内容的重整计划);
五、代为受领债权分配;
六、代为处理本案其他相关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自其签发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结之日止。
委托单位(公章):
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11超日债”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自然人)
本人为“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兹授权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本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本人参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程序。本人理解并确认,除非本人在委托代理人行事之前以书面签署并邮寄的方式向委托代理人明示撤销,本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为不可撤销。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下:
一、代为申报债权和其他各项权利、递交申报材料并受领回执;
二、代为起草相关法律文书,陈述委托人的立场、观点和主张;
三、代为与破产管理人联系;
四、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与重整计划表决(包括表决同意或者反对不能全额偿还债券本金和/或利息内容的重整计划);
五、代为受领债权分配;
六、代为处理本案其他相关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自其签发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11超日债”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