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8月4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4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3日15:00至2014年8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98号海印中心29楼会议厅
(四)会议期限:半天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3,740,9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12%。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1,912,107人,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额为0.323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持有股份371,828,872股,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1,828,8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8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12,1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230%。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戎魏魏律师、李艾临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见证意见。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373,740,97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912,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373,740,97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912,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373,740,97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912,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广州)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戎魏魏、李艾临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