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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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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56 证券简称:中国医药 公告编号:临2014-042号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用美康医药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下属通用美康医药有限公司就与上海咸池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御盛隆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第一被告上海咸池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垫货款、代垫费用、代理费、违约金、利息等总计105,889,852.63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请判决就第二被告北京御盛隆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请判令第三被告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二被告就前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确认受理此案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通用美康医药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光明中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新

 被告:

 第一被告:上海咸池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566号8A室

 法定代表人:魏奎

 第二被告:北京御盛隆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1

 法定代表人:马玉华

 第三被告: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安萨路18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赵传文

 2、本案案情介绍及提起诉讼原因

 2013年3月29日,原告通用美康医药有限公司与第一被告上海咸池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简称“代理协议”)。代理协议约定:第一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其与相关外商签署购货合同和售货合同(合称“外贸合同”),代理其采购并出售有关商品;第一被告承担原告实施代理协议所产生的后果并应及时支付履行外贸合同所需的各种款项(包括货款、税、费以及原告履行代理协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为担保第一被告全面履行代理协议项下的义务,第二被告北京御盛隆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的房屋向原告提供了抵押担保;第三被告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最高额担保函》,承诺就原告对第一被告享有的各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代理协议签订后,根据第一被告的委托,原告先后代理第一被告开展了六笔外贸业务,其中第一笔和第二笔外贸业务已执行完毕,但自第三笔起至第六笔外贸业务,第一被告却未按代理协议的规定支付购货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从而导致原告对外垫付大量货款;同时,第一被告也未按约定支付原告代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原告就此多次督促第一被告履行支付义务,但第一被告始终未予支付。最终,原告根据代理协议约定宣布解除该协议,并要求第一被告立即清偿所有债务并支付违约金。

 代理协议解除后,原告多次与三被告联系,要求第一被告如约清偿全部债务,要求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如约履行担保责任。但三被告至今未履行应尽义务。

 因此,原告通用美康医药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代垫货款81,105,013.56元(人民币,下同);

 2.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1,523,025.21元;

 3.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银行手续费等各类费用138,822.10元;

 4.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691,715.22元;

 5.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上述1-4项应付款项自2014年3月29起至实际支付日期为止、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逾期付款利息共计2,431,276.54元);

 6.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费用;

 7.依法判决原告就第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8.依法判令第二、三被告就前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尚有4笔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作为(原)被告的经济合同纠纷事项。该类事项未达到披露标准。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后期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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