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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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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3411,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1年8月3日成立。根据《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14年8月4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现经本基金管理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将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同时对《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自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次日(2014 年8月5日)起生效。

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 “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保本”、“基金保本的保证”、“基金的投资”、“保本周期到期”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具体见附件一,并更新了附件二:保证合同。投资者可访问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xyfunds.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及保证合同。

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咨询相关事宜。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日

附件一:《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修改章节修改前修改后
二、释义22、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2、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释义23、认购保本金额:指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用)加计募集期利息后的总金额23、保本额:1)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2)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分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与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二、释义24、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补足该保本差额,并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4、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释义25、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基金持有人认购基金份额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部分25、持有到期: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基金份额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二、释义 加入释义 27、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上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五、保本

本基金对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保本,未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份额持有人不适用本条款。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保本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六、保证

本基金的保证是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人提供的保证责任金额上限为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六、保证

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十一、基金保本周期

三年。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十一、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59.92亿元

……

注册资本:人民币190.52亿元

十二、保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具体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案见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到期”。


十三、保本的保证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十三、保本的保证二、保证人对外提供担保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31日,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人民币113.03亿元,不超过本公司2009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2,061,481,658.09元)的25倍。

二、保证人对外提供担保情况

截至2014年5月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模为280.89亿元人民币,暂未对保本基金提供过担保。

十三、保本的保证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合同全文见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附件……(2)保证人调度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履约风险准备金)。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合同全文见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附件……(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十三、保本的保证四、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详见本章第三条中“担保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8%×1/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十三、保本的保证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保本义务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本、保证义务, 向其追偿……七、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

8、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具体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案见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到期”…… 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十三、保本的保证八、更换保证人的程序八、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十三、保本的保证 增加担保人的程序与更换担保人程序相同。

十、 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四、基金的投资八、投资决策程序……2、决策机制与程序……(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6)指令执行及反馈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交易完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8)业绩评价 金融工程部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八、投资决策程序……2、决策机制与程序……(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交易室。(6)指令执行及反馈 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交易完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8)业绩评价 绩效评价人员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二十一、保本周期到期若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转型后的“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而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保本差额,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在到期操作期间,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或默认继续持有的,可按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即保本差额)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而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均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二十一、保本周期到期到期操作期间最后一日的次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最后一日的次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二十一、保本周期到期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十一、保本周期到期2、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附件二:《保证合同》

更新后的《保证合同》全文:

合同编号:

保证合同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20398858 邮编:200122

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地: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电话:0755-82852588 传真:0755-82852555 邮编:518040

鉴于:

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和《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承担保本义务。

(注:1、“持有人”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2、“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是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在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并在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对于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按其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确认;对于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按其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保本额保本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其中,折算日是指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持有人。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为: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3、投资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

2、投资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8%。×1/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在上海,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基金管理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担保人: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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