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者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7月29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28日下午15:00至2014年7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泰安市普照寺路5号)。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初军先生(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六)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郭芳晋律师、郭恩颖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4人,代表公司股份207,257,7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003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人,代表公司股份198,107,0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943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0人,代表公司股份9,150,7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598%。
三、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变更部分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同意38,198,9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80.9815%;反对8,959,0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8.9931%;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5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8,198,9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80.9815%;反对8,959,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8.9931%;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54%。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所持160,087,812股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芳晋律师 郭恩颖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