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号)核准,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智能”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3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9,210万股,每股价格人民币8.28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258.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641.4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617.31万元。2014年7月1日,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CHW证验字【2014】0015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山河智能于2014年7月18日分别与中国银行长沙市星沙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经开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山河智能已在中国银行长沙市星沙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119 4016 8888,截至2014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130,000,000元。
山河智能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经开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316 4700 0018 0100 06226,截至2014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417,815,184元。
山河智能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912 05021,截至2014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190,000,000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山河智能在中国银行长沙市星沙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经开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中大型挖掘机重大技术改造、大型桩工机械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山河智能、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东吴证券作为山河智能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山河智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吴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山河智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山河智能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东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吴证券每季度对山河智能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山河智能授权东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亮先生、汤迎旭先生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山河智能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山河智能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吴证券。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山河智能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东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山河智能、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山河智能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