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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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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不能作为涉企收费基金设立依据
□本报记者 赵静扬

 □本报记者 赵静扬

 

 工信部、发改委和财政部相关负责人29日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并与网友在线交流。

 财政部综合司副巡视员孙燕表示,《通知》新设了一条规定,即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新规定的“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依据更加严格,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均不能作为涉企收费基金的设立依据;二是审批权限更加严格,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审批权限上收至中央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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