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敏、孔令强、王明华:
因你们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孔令敏、孔令强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明华处以60万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7、48号)。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人:赵迪,电话:010-88061308)。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