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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2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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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4—029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江西永联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遵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165,290,000股新股。

 三、保荐人承诺

 保荐人已对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4—030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67号)许可,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529万股新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93,392,9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8,855,29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4,537,61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4】第6-00002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和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阳明路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阳明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502204029300247337,截止2014年7月21日,专户余额为498,144,71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3010120180002242,截止2014年7月21日,专户余额为486,392,9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开户银行与公司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新时代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新时代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新时代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四、公司授权新时代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治安、郭纪林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新时代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新时代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新时代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新时代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新时代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新时代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新时代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新时代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新时代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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