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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2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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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超过本基金募集目标的除外)。

 (3)认购最低限额: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数量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50.00份基金份额。

 (十四)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后,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等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对于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赎回的,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对于在保本周期内赎回的,本基金按照3%赎回费率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购本基金100,000元,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1.150=86,956.52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100,000元,假设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获得86,956.52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25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10个月,则:

 赎回总额=100,000×1.325=132,500.00元

 赎回费用=132,500×3.0%=3,975.00元

 赎回金额=132,500-3,975=128,52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期10个月,获得赎回金额128,525,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7、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转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且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保本和保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13F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年8月1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亿元

 经营范围:从事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及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为 10 亿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在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募集资金及其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责任的豁免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3)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8)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因自身原因未遵循既定投资策略及既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日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含)内归还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6个月内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回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本期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四)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担保费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担保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担保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担保费用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担保费用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担保费用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担保人。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五)保本机制

 1、保本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至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2、保本周期

 一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度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为准;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2) 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到期后,如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1) 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 个工作日(含第5 个工作日)。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① 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② 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③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④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2)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3)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期间内进行选择,到期期间经过以后,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再选择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4)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将先按照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本基金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总基金份额数,然后根据登记机构登记的本基金份额登记时间,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5) 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何种选择,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6)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7) 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8) 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上述第2款 中第(3)项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以及下一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终止的相关事宜进行相应公告。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该部分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赎回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其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承担责任。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到期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①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部分(即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②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③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如保本周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④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⑤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1) 过渡期是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2) 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请购买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①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保本责任的最高金额,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② 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③ 过渡期申购不收取过渡期申购费。

 ④ 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本基金转换出业务,但具体决定及其执行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进行份额折算。

 ⑤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⑥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3) 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①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按其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②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4) 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5) 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日为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运作。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七)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2、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6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确认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除外。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本部分第4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担保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②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 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义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2、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3、保本周期到期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以及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保本义务或者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或同意承担偿付责任。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证客户本金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对安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及风险资产(股票、股指期货、权证等)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股指期货、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60%;现金、银行存款、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策略,在保本周期中,对资产配置严格按照公司开发的保本模型进行优化动态调整,确保投资者的投资本金的安全性。同时,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的收益资产投资策略,竭力为基金资产获取更高的增值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由五部分组成: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两种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策略。通过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所占比例,确保对安全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同时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将风险控制在100%本金保本的约束条件下。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风险度,按照“CPPI+TIPP”的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1)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

 1)策略介绍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依据保本要求将基金一定比例的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力争获得稳定收益,以此来保证基金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性;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风险资产,提升基金投资者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和本公司的研究结果进行建仓,并动态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进行调整。

 2)风险乘数的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确定风险乘数以达到最优效果。其中,定量分析手段包括:为本基金设计的波动监测工具,包括当前的、隐含的和历史的波动率;为减小构造成本而确定的风险乘数波动范围;定性的分析手段包括: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预测等。

 根据CPPI策略要求,风险乘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风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风险乘数的恒定,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风险乘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为此,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团队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等因素,制订下月的风险乘数区间,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然后,基金经理根据风险乘数区间,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已有安全垫额度、基金净值、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素,对风险乘数进行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风险乘数进行及时调整。

 (2)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

 当保本期间基金资产上涨时,投资者的需求不仅是保证本金的安全,而且还要求将基金的收益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锁定,使期末得到的回报回避其后市场下跌的风险。因此,在CPPI策略的基础上引入TIPP策略。

 TIPP的投资策略是改进CPPI中保险底线的调整方式,当投资组合的价值上升时,最低保险额度随着收益水平进行调整,即每当收益率达到一定的比率,则将保险底线相应提高一定的比例。这样无论以后市场如何变化,当前投资者所获的部分收益在期末都能得到保证。

 TIPP 在操作上大致与 CPPI 相同,不同的是TIPP策略会动态调整保险底线,并且这种调整一般只在投资组合是盈利的情况下使用。TIPP 策略相比 CPPI 策略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相应减少,因此上涨行情期间获取潜在收益的能力会有所降低。总体来说,TIPP策略是一种较CPPI更为保守的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上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依据“CPPI+TIPP”的策略,确定基金资产在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配置。调整时所考虑的指标主要包括:当期基金净值、股票市场的波动率、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基金成本和剩余保本期限等。本基金将依据以上指标以及基金成立时的市场状况,确定保本期期初的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和保本周期资产调整的方向。

 (3)合理调整资产配置

 CPPI和TIPP策略要求资产组合投资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根据基金净值水平进行动态调整。本基金将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动态调整,使基金净值始终保持在保本底线之上。同时,本基金为了控制交易成本以及过度频繁调整造成的方向逆反错误,当股票实际仓位比例偏离策略仓位达到适当的程度时,再将股票仓位调整至策略仓位。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把握领先指标,预测未来走势,深入分析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等因素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本基金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并结合本基金的保本周期,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策略。对不同类属债券,本基金将对其收益和信用风险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其为组合提供持有期收益和价差收益的能力,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在确保基金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到期期限匹配的投资策略,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与保本期相近的国债、金融债,其中一部分严格遵循持有到期原则,首要考虑收益性,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这部分投资可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这部分投资包括中长期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及中长期逆回购等。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走势,深入分析财政政策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化,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债券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4)本基金通过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断,发掘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的定价偏差,利用这种定价偏差进行套利投资,获取不合理的市场定价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6)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资金面状况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点,同时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并兼顾本基金保本周期、保本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进而确定本基金的信用债组合的仓位、久期和个券资质,并根据前述指标的预期变化加以动态调整,力争获取超额收益,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

 (7)本基金根据市场资金面的情况等因素适时地灵活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券组合的收益率。

 (8)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利率远期、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中证腾安价值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对中证腾安价值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进行定量评估、定性分析后,选取基本面状况健康、具有估值优势、成长性良好全部或部分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本基金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时,根据个股在中证腾安价值100指数中相应的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中证腾安价值100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风险资产的市值管理,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被动投资权证为主要策略,包括投资因持有股票而派发的权证和参与分离转债申购而获得的权证,以获取这部分权证带来的增量收益。同时,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主动进行部分权证投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规模小等特点。短期内,中小企业私募债对本基金的贡献有限,但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择优投资。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个体异质性强、信息少且透明度低,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Case-by-case),通过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回收率(Recovery rate)等指标为重点。此外,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是一年,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认为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体现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则所需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保本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销售服务费;

 10、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及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外)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及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外)不收取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金标的指数的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0.02%。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中股票资产部分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股票资产部分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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