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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2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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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重组办法监管要求
股转系统细化具体流程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就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答记者问。股转系统表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发布后,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落实《管理办法》的监管要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操作流程做了细化规定。

 《业务指引》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全面落实《重组办法》的要求。《业务指引》及配套指南严格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对公司申请暂停转让、提交内幕知情人信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具体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二是注重可操作性。鉴于大部分公司此前缺乏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操经验,《业务指引》及配套指南重点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各环节进行了较详细的拆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起到“重组流程说明书”的作用。三是与股票发行等业务规则相衔接。由于公司在重组实操中经常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务指引》明确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则适用及操作程序,避免同一行为重复适用股票发行规则及重组规则。

 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监管,股转系统表示,为落实《重组办法》中对股转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职能的要求,将在原有的信息披露程序基础上增加一道审查环节。

 具体来说,公司在申请暂停转让时,会事先确定最晚恢复转让日,且首次董事会召开之日(T日)与最晚恢复转让日间应当有至少9个转让日的时间间隔(即最晚恢复转让日不早于T+9日),从而保证首次信息披露的时点(T+2日)与最晚恢复转让日(T+9日)间至少相距7个转让日。由于公司从申请证券恢复转让到实现证券恢复转让还需2个转让日,上述时间安排保证了股转系统公司有5个转让日的时间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如5个转让日内股转系统公司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默示同意,公司可以正常进行信息披露并申请恢复转让;如股转系统公司发现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存在问题,则有权要求公司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应当视情况申请推迟最晚恢复转让日。(顾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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