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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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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4-064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7月18日,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4年7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60%股权的议案》。

同意以现金30,000万元收购厦门梅花实业有限公司、樊启鸿、樊红杰持有的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60%的股权。《关于收购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60%股权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的议案》。

同意聘任蔡繁荣先生为公司内审部负责人,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相同。《关于内审部负责人变更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同意公司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合同编号为华银2014深综字拓展五第003号,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

四、会议以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申请5000万元贷款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申请5000万元贷款授信额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一年。该笔授信额度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提供反担保。《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4-065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6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交易基本情况

为将电子废弃物回收拆解业务扩张至长三角核心地区、业务领域延伸至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将金属废弃物回收种类扩大至锗等其他稀贵稀散金属,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格林美”)于2014年6月26日与厦门梅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梅花”)、樊启鸿、樊红杰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具体详见2014年6月2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公告》。

2014年7月23日,公司与厦门梅花、樊启鸿、樊红杰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格林美以现金30,000万元收购厦门梅花、樊启鸿及樊红杰持有的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宁达”)50%、5%及5%共计60%的股权。

本次交易的目标公司扬州宁达主要从事电子废弃物回收拆解、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电镀污泥处理、锗金属回收、环保设备研制,是国内领先的锗废料回收企业,拥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提取利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填埋),是国家定点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是扬州市危险工业固体废物定点填埋企业。

本次收购完成后,格林美将持有扬州宁达60%的股权,扬州宁达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审批程序

2014年7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6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扬州宁达60%的股权,并授权公司经营层与交易对方具体办理合同签署、款项支付及股权交割等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此次收购股权投资金额在董事会的投资决策范围内,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股权收购的交易对方为扬州宁达的3名股东,即厦门梅花、樊启鸿、樊红杰,基本情况如下:

(一)厦门梅花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厦门梅花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卿泳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200200074173

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点: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护安路73-75号梅花光电科技中心二楼A06室

成立时间:2012年6月21日

经营范围: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建材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五金产品批发;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不含文物);珠宝首饰零售;五金零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软件开发;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固体废物治理;其他未列明污染治理;房屋建筑业;园林景观和绿化工程施工;其他未列明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未列明的其他建筑业;篷、帆布制造;其他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其他未列明制造业。

(二)樊启鸿

樊启鸿,男,1957年2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619570209****),中国国籍。现任扬州宁达董事、总经理。

(三)樊红杰

樊红杰,男,1978年7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780715****),中国国籍。现任扬州宁达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扬州杰嘉工业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嘉固废”)总经理。

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三、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000万元

实收资本:4,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曾杨清

成立日期:2004年4月8日

住所: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工业园区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3210880000032973

税务登记证号码:扬江国税登字321088759691433号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处置、利用含锌、铜、镍的电镀污泥(HW17)3000吨/年、含铬废物(HW21)5000吨/年,处置、利用含砷(HW24)的锗、镓、铟粗料、含镉(HW26)的锗、镓、铟粗料、含铅(HW31)的锗、镓、铟粗料合计3000吨/年(以上项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金银“三废”、铜、锌、铅、锡、铂回收、加工,电子废弃物资源再生与无害化处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结构

1、收购前股权结构

截至本公告日,扬州宁达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注册资本(万元)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厦门梅花实业有限公司12,600.003,150.0070.00%
2樊启鸿3,240.00810.0018.00%
3樊红杰2,160.00540.0012.00%
合 计18,000.004,500.00100.00%

2、收购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完成后,扬州宁达的股权结构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注册资本(万元)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800.002,700.0060.00%
2厦门梅花实业有限公司3,600.00900.0020.00%
3樊启鸿2,340.00585.0013.00%
4樊红杰1,260.00315.007.00%
合 计18,000.004,500.00100.00%

(三)下属企业情况

扬州宁达拥有2家子公司,主要情况如下:

(1)扬州杰嘉工业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7年12月13日

注册地址:仪征市青山镇龙安路

持股比例:98%

主营业务:一般及危险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填埋。

(2)扬州广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2年12月25日

注册地址: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工业园区龙港路

持股比例:100%

主营业务:环保设备的研制、生产及销售。

(四)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14年5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53,680.2952,266.90
负债总额39,408.0839,817.27
所有者权益14,272.2112,449.63
项目2014年1-5月2013年
营业收入9,268.1512,078.94
归属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

1,813.151,280.73

以上数据出自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勤信审字[2014]第11367号审计报告。

(五)主要业务情况

扬州宁达主要从事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拆解、电镀废渣废液综合利用处置、锗等稀散金属回收、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及环保设备研制等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及服务经营主体业务概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扬州宁达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及电脑等电子电器废弃物拆解,获取金属、塑料等可循环利用资源。
锗等稀散金属回收扬州宁达从锗废料中富集、蒸馏提取出粗四氯化锗等锗产品。
电镀废渣废液综合利用处置扬州宁达为电镀、电解企业产生的含铬等电镀污泥等提供处置服务,并回收碱式硫酸铬等产品。
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处置杰嘉固废为石化、农药等工业企业产生的一般及危险固体废弃物提供填埋处置服务。
环保设备研制广瑞环保废酸处置设备、污泥烘干焚烧设备等环保处置设备的研制。

四、《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

(一)签署各方

甲方: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厦门梅花实业有限公司

丙方:樊启鸿

丁方:樊红杰

其中甲方为受让方,乙、丙、丁方合称为转让方。

(二)股权转让

1、乙、丙、丁方同意将其分别持有的目标公司50%股权、5%股权、5%股权(合计6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及与标的股权相应的股东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甲方。

2、本次股权转让实施前,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权结构不得发生变化。根据目标公司章程,目标公司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实收资本增加到18,000万元,目标公司股东应履行的出资义务由本次股权转让实施后的各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

3、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一致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的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届时各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比例,将目标公司的实收资本增加到10,000万元。各方须在上述期限内将各自应当支付的出资款支付至目标公司账户,逾期则须按每日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目标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三)目标公司业绩承诺、股权转让价格与补偿

1、业绩承诺

转让方承诺与保证,目标公司2014-2016年度三个会计年度(承诺期)应实现以下经营目标:

(1)股权转让完成后当年度(即2014年度),目标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3,850万元。

(2)2015年,目标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相比前一年度增长不低于25%,且2015年度目标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3)2016年度目标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相比前一年度增长不低于20%,且2016年度目标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4)由甲方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2014-2016年进行审计。

2、股权转让价格

(1)甲方委托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5月31日(详见同致信德评报字(2014)第03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2)各方一致同意依据同致信德评报字(2014)第03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目标公司的整体价值,鉴此,各方同意,根据目标公司的未来业绩,对目标公司的整体价值确定为50,000万元,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确定为30,000万元,包括乙方转让股权价款25,000万元、丙方转让股权价款2,500万元、丁方转让股权价款2,500万元。

3、补偿

(1)甲方同意,若目标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超过3,850万元,甲方向转让方按本次股权转让比例分别支付补偿款,补偿款合计不超过7,800万元,补偿款的计算方式如下:

转让方各方分别应取得的补偿款=(目标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850万元)×13×转让方各方本次转让的股权比例

若“目标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850万元”不足10万元,则甲方无需向转让方支付补偿款。

甲方应在目标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转让方支付应支付的股权转让补偿款。

(2)承诺期内,如实际经审计的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足前述承诺净利润,转让方应按本次股权转让比例向甲方分别支付现金补偿款,现金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2014年度转让方各方应分别补偿的现金额=(承诺的目标公司该年度净利润数-目标公司该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13×转让方本次股权转让比例

2015年和2016年各转让方应向目标公司补偿的现金数=(承诺的该年度净利润数-目标公司该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各转让方本次股权转让比例/60%)

各转让方应在2015年度和2016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支付应支付的现金补偿款。

(3)在业绩承诺期内,若目标公司有重大新项目投资会导致对乙方所保证的目标公司经营业绩承诺有影响的,经协议双方确认一致后,可扣除该影响所造成的损益。

(4)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以其持有的目标公司20%股权、丙方以其持有的目标公司2%股权、丁方以其持有的目标公司2%股权作为转让方各自可能承担的现金补偿责任的保证。

在目标公司未能完成前述经营目标,且转让方中任何一个转让人未履行前述现金补偿责任时,则按本次股权转让对目标公司的估值确定的股权价值,以相关转让人提供担保的股权中与该转让人应付而未付补偿款等值的股权份额向甲方抵偿该转让人应付的补偿款。鉴此,在发生上述情形时,相关转让人有义务与甲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其他转让人应予配合。如转让人提供担保的全部股权仍不足以抵偿应付甲方的补偿款,则不足部分,转让人须以现金支付给甲方。

(四)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1、本次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价款采取现金方式支付,甲方分别向乙方、丙方、丁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丙、丁方分别支付20%的股权转让价款,甲方基于此前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已分别支付至乙(2500万元)、丙(250万元)、丁(250万元)方账户的定金,解除共管,作为本次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3、在本次股权转让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丙、丁方支付95%股权转让价款(含前述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4、在甲方委派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正式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乙、丙、丁方支付应支付的剩余股权转让价款。

(五)不竞争和竞业禁止承诺

1、樊启鸿、樊红杰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后,在目标公司存续期内,樊启鸿、樊红杰自身并促使其直系亲属均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目标公司已有业务构成竞争的服务、产品和其他活动,相关商业机会应提供给目标公司。

2、乙方、乙方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后,在目标公司存续期内,乙方、乙方实际控制人自身并促使其直系亲属、乙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目标公司已有业务构成竞争的服务、产品和其他活动,但废旧家电回收拆解、工业固体废物填埋、电镀污泥处理、环保设备研发生产仅限于不得在江苏省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商业机会应提供给目标公司。

3、为保证目标公司持续发展和保持核心竞争优势,转让方承诺,应促使目标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与目标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该等协议条款和形式应令甲方满意并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在股权转让的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七十二个月内不得离职;在任职期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目标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业务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在离开目标公司2年内不得在与目标公司构成经营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致使目标公司或甲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该等人员须赔偿目标公司及甲方损失。

转让方同意,在上述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发生上述赔偿事项时,转让方应与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向目标公司和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其他约定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董事会由5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3人,乙方委派1人,丙方和丁方共同委派1人。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甲方委派。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目标公司设监事1人,由甲方委派。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目标公司设经理1名,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目标公司财务负责人由甲方委派。

五、 交易定价政策和依据

根据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扬州宁达于2014年5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50,267.58万元。以评估值为基础,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充分协商,确认扬州宁达6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0,000万元。

六、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及协同效应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1、将公司电子废弃物拆解业务进一步覆盖至经济发达的长三角核心区域地区

格林美目前已拥有湖北荆门、湖北武汉、江西丰城、河南兰考4大废弃电器电子拆解处理基地。扬州宁达是我国第一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之一,目前拥有电视机、洗衣机、冰箱、空调及电脑处置资质能力约200万台/年,许可处置能力在江苏省8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目录企业中排名第三。目标公司位处江浙沪长三角核心区域,该地区经济发达、人口众多、辐射面广、电子电器社会存量大,电子电器废弃物拆解市场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电子电器废弃物拆解业务将由主要集中在华中地区而进一步延伸覆盖而延伸至经济发达的江浙沪地区,公司拥有的入选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将增至5家,进一步巩固公司在该领域的领先地位。

2、公司进入了工业固体废物填埋的新领域

目前我国危险废物年产生量数千万吨,工业固体废物处理业务的发展已得到我国政府及社会的大力支持。目标公司下属子公司杰嘉固废为江苏省8家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许可企业之一,是扬州地区唯一的工业固废处置填埋的企业,处于扬州化学工业区园内,扬州地区及周边地区,工业密集,拥有众多石油、化工、制药等制造企业,对工业固废填埋处置有较大需求量。

杰嘉固废目前危险废物处置资质许可涉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约26类,根据江苏省环保厅2014年7月1日公布的《江苏省环保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表(填埋)》,在江苏省具有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资质的8家企业中,杰嘉固废许可经营危废大类品种排名第一、许可年处置数量排名第二。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新增加工业固体废物填埋这一领域,进一步延伸和完善了公司环保产业链,为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新的增长动力。

3、进一步丰富公司稀有金属资源回收种类

目标公司是全国领先的锗废料回收企业。锗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在半导体、航空航天测控、核物理探测、光纤通讯、红外光学、太阳能电池、化学催化剂等领域都有广泛而重要的应用。但锗的世界储量比较贫乏、储量少,废料回收、循环使用,将成为锗的重要来源。

本次收购完成后,格林美在含钴镍废料提取、含钨废料提取等稀有金属回收业务的基础上,又新增了锗等废料提取业务,公司稀有金属资源回收产品线得到进一步丰富,盈利实力得到增强。

4、公司将新增环保设备业务

本次交易的扬州宁达子公司广瑞环保主要从事环保设备研制业务,目前主要产品为废酸处置、脱盐等相关非标设备。本次交易完成后,格林美将新增环保设备研制业务,在环保产业大发展的背景,快速切入环保设备制造业,培育了新的盈利增长点。

5、公司向综合性环保企业迈进,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

本次收购完成后,格林美和目标公司将充分发挥技术互补、产业链互补、区域互补效应,进一步拓展格林美的环保业务领域及产品线,为公司迈向综合性环保企业奠定重要一步,将增强格林美的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二)本次收购的协同效应分析

1、业务协同效应

格林美与扬州宁达在废弃电子产品拆解、稀有金属资源回收等业务方面可通过供应商、客户等渠道等的资源的共享,实现良好的业务协同效应。

2、工艺与技术协同效应

扬州宁达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在废弃电子产品拆解、稀有金属资源回收、电镀污泥等危险废物处理等方面拥有多项发明专利。格林美拥有行业内领先的研发体系,参与起草了100余项国家或行业标准,申请专利400余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格林美和扬州宁达可以在研发平台、研发能力、技术储备、技术转化等方面实现协同,通过深入的技术交流、项目合作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双方的技术研发能力,并最大程度地实现专利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进一步增强格林美、扬州宁达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3、资金协同效应

本次交易前,扬州宁达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综合经营实力,但是融资渠道缺乏,面临着一定的资金瓶颈。

本次交易完成后,扬州宁达将成为格林美的控股子公司,在上市公司的平台下,通过股东投入、银行贷款、商业信用等方式,增强扬州宁达的资金实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扬州宁达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降低财务费用,将有力地促进扬州宁达各项业务的发展。

4、管理及平台协同效应

格林美作为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体系和规范的管理平台,利于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将充分发挥管理协同效应,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及管理效率的提升。

七、股权收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股权收购所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本次收购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八、风险提示

1、政策风险

目标公司所从事的电子废弃物拆解以及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业务是国家鼓励的行业,若国家今后对该领域的产业政策发生调整,将对目标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2、管理风险

收购完成后因企业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的差异可能会给格林美带来一定的经营整合和管理风险。本次收购后,公司如何进行资源整合和管理团队之间的文化融合,以发挥最大的协同作用,将对公司的管理提出一定的挑战。

3、市场风险

由于市场及行业环境的变化,存在扬州宁达未来经营状况出现达不到预期经营目标的风险。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交易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

3、《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4、《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4-066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力克”),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申请5000万元贷款授信额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一年。公司为该笔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4年7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申请5000万元贷款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10日

住所:泰兴经济开发区滨江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华

注册资本:11,928.5715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钴粉、电积钴、电积铜、草酸钴、碳酸钴、碳酸镍、硫酸镍、四氧化三钴、钴酸锂、氯化钴、硫酸钴、氢氧化镍钴锰。

凯力克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2013年度2014年1-3月
总资产(元)1,066,796,714.531,205,941,611.60
净资产(元)454,615,194.48469,712,272.53
营业收入(元)1,292,921,780.33317,364,028.81
净利润(元)44,252,929.6415,049,473.32

三、担保协议的签署及执行情况

上述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由本公司及被担保的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协商确定。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额

截止2014年7月23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数额累计为12.77亿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数额累计为12.77亿元(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8.15%。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数额。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凯力克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申请5000万元贷款授信额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一年。公司为该笔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贷款有利于满足凯力克业务发展的需要,确保其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在对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董事会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凯力克,该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都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基于开展公司业务的基础之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凯力克的上述银行授信提供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备查文件: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4-067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审部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蔡繁荣先生为公司内审部负责人,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相同,蔡繁荣先生简历附后。

近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内审部负责人唐建光先生的辞职报告,唐建光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所担任的公司内审部负责人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唐建光先生辞去内审部负责人职务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董事会对唐建光先生在担任内审部负责人期间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个人简历

蔡繁荣,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9月,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2003年1月-2013年3月,历任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分所审计经理、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现改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授薪合伙人;2013年4月-2014年6月,任民生银行长沙分行授信评审部评审员。蔡繁荣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权,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4-068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7月24日开市起复牌。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收购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60%股权的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6月26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5日、2014年7月12日、2014年7月19日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61)、《关于公司股票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62)、《关于公司股票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63)。

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60%股权的议案》,并于2014年7月24日公告该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格林美,证券代码:002340)自2014年7月24日开市起复牌。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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