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商品/期货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7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首宗铁矿石基差贸易合同签订
王朱莹

 □本报记者 王朱莹

 

 7月23日,日照钢铁集团与永安资本、中信寰球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在日照签订了国内首单铁矿石基差贸易合同,标志铁矿石期货在定价作用发挥方面迈出实质性一步。

 据介绍,此次,日照钢铁集团与中信寰球商贸签订的合同为5000吨铁矿石,与永安资本签订的合同为10000吨铁矿石,以i1409合约作为基准价,并设置一定的升贴水标准,双方约定的点价期为一个月以内。

 市场普遍认为,国内首宗铁矿石基差贸易合同的签署,将推动“期货价格+基差”定价模式在国内铁矿石贸易中的运用,将促进铁矿石期现市场的紧密结合,推动铁矿石期货定价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全面发挥,使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再上新台阶。此外,由于国际市场黑色金属领域尚未有权威的期货价格,因此,基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价格的基差贸易有利提高我国在该领域的定价能力。

 基差贸易,就是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时,暂不确定固定价格,而是按指定交易所的期货价格锁定基差,由买方在装运前选择某一时点的期货价格作为最终交易价格。这样,商品的定价权由上游卖方一口定价转交给了下游买方,因此给了买卖双方参与定价的自主权。对卖方来讲,锁定了商品的销售量,调动了下游的积极性,促进了商品的销售流通;对买方而言,可以通过自己对市场的前瞻把握取得博弈价格的话语权,并便利双方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可以给买卖双方带来双赢结果。

 市场人士认为,定价权最核心的意义是现货企业使用期货价格来指导生产经营活动。而现货企业通过基差定价的模式,能提高企业套期保值的效率,在稳定供求关系的前提下,使贸易合同双方的风险外溢到期货市场上,从而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