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1月1日,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日太阳”)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光电”签订了《合作生产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通过公司提供全资子公司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洛阳”)及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九江”)的厂房、部分生产设备、技术工艺,天龙光电负责购买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并提供部分流动资金的方式,双方进行为期两年的合作生产经营。(详见公司于2013年11月2日发布公告2013-130《关于签订合作生产经营协议的公告》)
2014年7月21日,管理人收到公司转来的天龙光电《关于解除〈合作生产经营协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天龙光电以超日太阳进入重整程序、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告知协议自超日太阳收到《通知》时终止。《通知》另称,双方合作经营期间,因超日洛阳铸锭及切片车间未点检完成,超日九江成品率无法达到市场平均水平、双方一直处于磨合期,天龙光电不承担超日洛阳铸锭及切片车间、超日九江的折旧费用,双方合作生产经营7个月期间,天龙光电实际应承担的折旧费总计747.25万元。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已经要求公司核实合作生产经营期间的《协议》履行情况、核算公司和天龙光电应当承担的相关折旧费用金额。管理人将根据重整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