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7月2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对索俪榕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公司胜诉。近日,索俪榕已经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细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4年2月8日披露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索俪榕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0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进展情况
2014年7月2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对索俪榕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公司胜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3号)。
近日,索俪榕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亦没有对公司目前正常的生产运营产生影响。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