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年5月8日正式成立运作。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的流动性,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我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对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名称、收益分配、申购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相关事项进行修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于7月16日刊登了《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现将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安排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次大会的指定收件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4楼
联系人:黄志丽
联系电话:020-89188613
传真:020-89899069、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
邮政编码:510308
4、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可以通过专人送交、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指定收件人,并请在邮寄单上备注“广发聚源基金持有人大会投票”等字样。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等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4年7月21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仅接受纸质投票,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记载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凭证、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记载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凭证、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详见第五部分第(三)项授权方式之纸面授权方式】以及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供的资料,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无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使用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授权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和电话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提供记载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凭证、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②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由其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提供记载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凭证、委托机构和受托机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拟委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投票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通过专人送交、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与表决票送达方式一致。
2、电话方式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电话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授权。(1)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客户可拨打客服热线9510-5828,接通后语音提示“进行广发聚源债券基金持有人大会投票请按6”,然后该类客户电话优先转人工,客服人员核对客户身份后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2)基金管理人的呼叫中心也将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所有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委托人为个人持有人,受托人仅限于基金管理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授权效力按如下规则执行:1、表决优先规则。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有效表决票,不论时间先后均以表决票意见为准。2、纸面授权优先规则。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电话授权均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如果授权时间相同或无法确定最后一次授权时间,且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17:00 点。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等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含三分之二);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获得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之日起生效。
八、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重新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基金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或明确撤销授权的,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9510-5828转6
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
官方微信:关注微信“广发基金”
传真:020-89899158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三层A530室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4、见证律师: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托人在邮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2014年8月18日开始持续停牌,并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当天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5、本公告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一: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等事项的议案及《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附件二: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8日
附件一:
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运作方式等事项的议案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我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集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下提议:
一、基金运作方式由定期开放变更为开放式运作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1年的期间,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这种运作方式影响了基金持有人持有资产的流动性,我司从维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考虑,提议将本基金的运作方式由定期开放运作变更为开放式运作,修改后本基金将不设封闭期,投资者可在正常交易日办理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公告暂停的情况除外)。基于基金开放式运作的要求及法律法规的更新情况,相应地对《基金合同》中基金名称、收益分配、申购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相关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详见本议案的附件。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其附件《<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报备监管机关并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8日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等事项的议案》的约定,我司现就《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如下(下划线为差异部分):
序号 | 章节 | 原合同 | 修改后合同 |
1 | 基金名称 |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下文涉及本基金名称表述的条款相应修改】 |
2 | 释义 |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3 | 释义 | 【旧合同包含基金合同生效日、封闭期、开放日等与定期开放基金相关的词条,以及认购等与于基金首发相关的词条】 | 【删除定期开放、基金首发相关词条,加入基金转型词条,修改《基金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生效日词条】 |
4 | 释义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 【巨额赎回阀值改为10%,下文对应修改】 |
5 | 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
6 | 基金的基本情况 | 【删除“四、基金的封闭期”、“五、基金的开放期”及“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部分,下述条款编号顺序相应调整】 | |
7 | 基金的基本情况 |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
8 | 基金的基本情况 |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C类。 |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C类。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分别由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转型而来。 |
9 | 基金份额的发售 | 【去掉“基金份额的发售”部分】 | 【加入“基金的历史沿革”部分】 |
10 | 基金的备案 | 【去掉“基金备案”部分】 | 【加入“基金的存续”部分】 |
11 |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去掉“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部分,下述条款编号顺序相应调整】 | |
12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已于2013年7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因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自201*年*月*日开始持续停牌。201*年*月*日,经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A类份额复牌。 |
13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删除定期开放、基金首发相关表述】 |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4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
15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16 |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17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5、在本基金开放期间赎回本基金的A类份额和C类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6、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6、本基金A类份额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18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9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基金管理人可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20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支付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21 | 基金的转托管 | 【删除基金募集、认购等相关表述】 | |
22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 | 【添加】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2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6)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届满,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或者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终止并履行清算程序;【删除】 |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
2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25 | 表决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26 | 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之日起生效。 |
27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添加】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8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9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30 | 组合限制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1 | 禁止行为 |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32 | 暂停估值的情形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33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三个月最少分配一次,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 ……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4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35 | 临时报告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6 | 临时报告 | 【删除】7、基金募集期延长; | |
37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
38 | 《基金合同》的变更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39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 【删除】3、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发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约定的情形的; | |
40 | 违约责任 |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41 |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
特此说明。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8日
附件二: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 |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
审议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等事项的议案》 | |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4 年 月 日 |
1、机构投资者通过其管理的产品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者出具的本表决票表决意见视同其管理全部产品的投票意见。
2、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机构持有或所管理的产品持有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及2014年7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布的《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