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7月14日上午10:3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1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13日下午15:00至2014年7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87号三楼会场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曼莉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286,596,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6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5,870,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26,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997,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
公司独立董事朱义坤先生、于李胜先生、监事王玉红女士因事请假,7名董事、4名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86,588,677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200股,反对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5,800股,弃权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285,870,527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6%;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718,150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6%;反对2,200股,反对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5,800股,弃权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35,989,465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575%;反对2,200股,反对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5,800股,弃权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86,591,677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2,200股,反对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2,800股,弃权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285,870,527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6%;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721,150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6%;反对2,200股,反对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2,800股,弃权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35,992,465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586%;反对2,200股,反对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2,800股,弃权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
同意286,585,877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2,200股,反对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8,600股,弃权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285,870,527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6%;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715,350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6%;反对2,200股,反对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8,600股,弃权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35,986,665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566%;反对2,200股,反对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8,600股,弃权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无锡环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提供5600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286,585,877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2,200股,反对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8,600股,弃权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285,870,527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6%;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715,350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6%;反对2,200股,反对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8,600股,弃权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35,986,665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566%;反对2,200股,反对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8,600股,弃权股数占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戴毅、邓洁
3.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佛塑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