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大亮桥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亮桥”)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元建设”)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情况【案号为(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213号】,公司于2013年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
近日,中大亮桥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口头通知,准许龙元建设对【案号为(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213号】案件的撤诉申请。龙元建设于2014年7月2日重新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向中大亮桥送达了传票、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257号】等诉讼材料。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本公司收到诉讼材料的时间:2014年7月11日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逸仙路768号。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中大亮桥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中大亮桥”)。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虬泾路280弄C3。法定代表人:吾独龙,该公司董事长。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结算与中大亮桥发生争议,将中大亮桥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3,000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881万元(自2008年4月17日起,暂计至2012年9月30日,要求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万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8,031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将会对本期公司的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截至本公告日,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影响的具体金额。
公司将收集案件资料,仔细审核合同条款,积极应诉,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