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7月1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评标结果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44)。
2014年7月11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7)。
因项目业主方披露的业主名称有变化、工作人员疏忽,造成业主名称输入不准确、误将供货期10个月输入为7个月且遗漏了联合体成员相关信息,现对上述公告相关内容补充更正如下:
一、《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评标结果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44)中项目业主方更正:
公司依据政府相关网站公告的内容披露的项目业主方为“沧州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实际为“衡水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7)补充更正如下:
近日,公司收到招标人-衡水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河北华业招标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联合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HBNSBDPT-SCYS/HS-DY3-GDCG-2014-01)。公司作为牵头单位、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于2014年6月27日递交的投标文件已被对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一)业主方及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业主方:衡水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项目名称: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
3、招标项目主要内容: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的PCCP管径DN2400mm管材制造(含标准管、短管、承插口、胶圈等)的设计、检测、制造、运输、装卸、管件防腐等。
4、供货期:自2014年7月起,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供货,工期为10个月。
5、公司与业主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之前未发生过业务往来。
(二)投标联合体情况
1、联合体各成员名称
联合体责任主体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体协作方:
名称:新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注册号:410728100002316(4-8)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垣县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兆庆
注册资本:伍仟壹佰万园整
成立日期:2005年3月1日
营业期限:2005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
经营范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防火涂料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送变电工程施工、承装(修、试);电力工程总承包、防火封堵、建筑消防、楼宇自动化施工、综合布线工程设计施工;钢结构、机电设备、空调、监控系统安装;电力设备、磨煤机检修维护;化工石油管道安装;环保脱硫工程施工(以上项目凭有效的资质证经营);防腐保温材料(不含危险品)、五金电料、劳保用品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联合体各成员方协作内容
(1)以联合体的名义共同购买招标文件;
(2)以联合体的名义共同参加、编制《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投标文件》的工作;
(3)中标后以联合体的名义共同与建设单位签署和履行《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合同》;
3、联合体责任主体方的工作和责任
(1)负责对《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投标文件》的编制;
(2)中标后负责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管道的防腐设计和施工;
(3)对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项目负总责。
4、联合体协作方的工作和责任
(1)协助联合体责任主体方编制《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投标文件》;
(2)中标后负责本标段管道及管件的防腐施工;
(3)对衡水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厂以上输水管道工程第三设计单元PCCP管材制造第一标段项目中的防腐工程负全责。
5、工程进度
根据合同和工程进度计划要求,由联合体责任主体方协调,明确协作方联合作业进度计划并实施。
6、工程款支付
根据合同和工程进度计划要求,联合体责任主体方负责上报工程款与拨付。上报工程款合价由联合体双方分别按实际工作量汇总。
买方可向联合体各方成员分别付款,但各方均需提供票据。
7、公司与联合体协作方的关联关系
公司与联合体协作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中标金额为人民币80,396,912.00元(大写:捌仟零叁拾玖万陆仟玖佰壹拾贰元整),该中标金额中含管道及管件的防腐费用,最终的防腐费用尚未确定。
上述中标金额中管道部分金额占比不高于本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6.49%,预计本项目的履行将对本公司2014年及2015年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四)风险提示
该中标通知书于2014年7月10日接到,中标通知书提示,公司应在接到该通知书后的7天内到衡水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与该项目业主方正式签订合同,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待合同签订后,具体内容另行公告。
由于上述补充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