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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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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编号:临2014-034号
债券代码:126019 债券简称:09长虹债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9元(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权益登记日后再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21日

 ● 除息日:2014年7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2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4年5月3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4,616,244,22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含税),共计人民币92,324,884.44元。

 3、发放对象:截止2014年7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如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9元。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会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由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其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18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向其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21日

 2.除息日:2014年7月2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22日

 四、发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和公司股东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不计息。

 六、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816-2418486

 3、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

 4、邮政编码:62100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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