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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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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4-022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7月9日(星期三)上午10:00;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7月8日-2014年7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9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8日15:00-2014年7月9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3,027,4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7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3,025,5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7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027,46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杨霞律师、尤英秋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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