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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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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市场 公告编号:2014-035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6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4年7月5日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7月9日(星期三)下午2:30开始在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市场路丝绸股份大厦7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计高雄先生主持。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7月9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8日15:00至2014年7月9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人,代表股份453,856,252股,占公司总股本1,218,236,445股的37.255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人,代表股份 450,738,100股,占公司总股本1,218,236,445股的 36.999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人,代表股份3,118,152股,占公司总股本1,218,236,445股的0.2560% 。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3,3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3%;反对470,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3,3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3%;反对470,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2014年7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3,3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3%;反对470,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于2014年7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3、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6,842,272股。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71,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214%;反对470,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71,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214%;反对470,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71,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214%;反对470,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余莹、夏李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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