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的通知:大东南集团已于2014年7月2日赎回2013年7月12日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进行的约定式购回交易的股份(赎回股份经公司2013年利润分配方案十转一后由11,782,423增加至12,960,6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总股本以768,517,543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赎回约定购回式交易股份的情况
交易时间 | 参与交易的
股东 | 参与交易的
证券公司 | 赎回股份
数量(股) | 赎回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2014.7.2 | 大东南集团 | 国信证券 | 12,960,666 | 1.69% |
二、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交易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交易前持有股份 | 本次交易后持有股份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大东南集团 | 无限售流通股 | 289,964,159 | 37.73 | 302,924,825 | 39.42 |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大东南集团本次增持前,持有大东南股份289,964,159股股份,占大东南股份总股本的37.73%,系大东南股份的控股股东。本次增持后,大东南集团持有大东南股份302,924,825股股份,占大东南股份总股本的39.42%,仍为大东南股份控股股东。本次增持前后,大东南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作出《关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问题与解答》:“如《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交易协议书》明确约定标的股份待购回期间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及对应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权利均归属于原股东的,可以免于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向我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相关法律意见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购回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2、大东南集团本次赎回完成后,已不存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情况。
3、本次赎回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形。
4、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本次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