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焦点·退市新政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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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0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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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此次退市制度改革提出了包括实施主动退市、明确欺诈发行要强制退市等措施,A股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将进一步得到完善。业内人士表示,对因重大违法行为而退市的民事赔偿还应进行更妥善安排,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在此次《退市意见》中,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作为退市制度完善要考虑的重点问题之一。强化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规范主动退市公司决策程序,完善异议股东保护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等。

 有律师表示,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问题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不过,由于投资者举证困难,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周期较长,在一定程度上损伤了投资者维权的积极性。

 以绿大地为例,2013年4月,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等多项罪名被云南省高院判处1040万元罚金。从2011年8月绿大地被提起公诉开始,该案件历经多年。在刑事案件告一段落后,股东便拉开了民事维权的序幕。目前共有57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就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索赔金额共计686.22万元。案件正在审理的过程中。

 专家认为,在引入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的同时,司法追溯、赔偿机制的建立等配套措施也应逐步跟进,发行人、保荐人、中介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落实问责机制,使投资者利益保护真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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