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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0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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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摸不到的抵押品

 根据合伙协议书及产品简要投资说明书,紫阳叁号的募投规模8000万元,投资于山东菏泽市山水林溪项目的后期开发建设。风控措施的头一项,便是融资方提供的土地和带预售房产的评估价值和参考市值达到3.47亿元,土地及带预售房产综合抵押率约为23%。老张的理财经理为这些抵押做了一些尽职调查,打了一圈电话,了解了周边楼盘的价格,按照当时菏泽的销售水平,23%的抵押率也值一亿元左右,他认为这一抵押率还不错。

 然而,2013年6月,迟迟未等到二季度利息的老张和其他投资者,与做委托贷款的银行——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沟通才发现,紫阳叁号根本没有抵押合同,所谓的价值逾3亿、抵押率不超三成的房地产抵押,也根本不存在。

 这让老张们目瞪口呆。他们发现,抵押合同在“深圳中金紫阳贰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紫阳贰号”)名下。这是中金国电最早向老张推荐的产品,但是不久中金国电又说贰号很快募满,将成立紫阳叁号,并表示紫阳贰号和叁号投向相同,甚至山水林溪项目的房地产抵押也会放到叁号名下,而将贰号的抵押改成其他资产。

 一位法律界人士介绍,正常情况下,委托贷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属于从属合同,后者登记在前者项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紫阳叁号成立后,老张和其他投资者也没有进行过抵押的相关调查。“投资人要去银行和国土局查抵押很麻烦,一般基金公司和银行不会同意。”上述理财经理悔不当初,“我们对人性太缺乏了解了,没想到会这样造假。”

 实际上,这份合伙协议书上的多条风控措施,后来都没有实现。2013年9月,老张亲赴山东与融资方沟通,发现合同上写着的由紫阳叁号受让95%股权的“股权控制保障措施”也并不存在。此外,紫阳叁号与中国银行福田分行的委托贷款合同显示,委托贷款的借款金额仅有2000万元,这也与合伙协议书上所称募集规模8000万元并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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