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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0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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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14-051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谢建勇、谢建平、谢建强于2013年7月8日分别将其持有的1,500万股,合计为4,500万股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有关公告。

2014年7月3日,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谢建勇、谢建平、谢建强的通知,上述质押给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4,500万股全部解除质押,并于2014年7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2014年7月2日,谢建勇持有本公司股份31,991,6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9%,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为1,600万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50.01%,占公司总股本的3.35%;谢建平持有本公司股份37,618,8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7%,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为1,600万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42.53%,占公司总股本的3.35%;谢建强持有本公司股份37,738,8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9%,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为1,600万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42.40%,占公司总股本的3.35%。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14-052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4年7月3日接到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谢建勇的通知,其于2014年7月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

此次股份变动前,谢建勇持有本公司股份38,991,601股,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及董事长,占公司总股本的8.15%。本次减持后,谢建勇持有本公司股份31,991,6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9%,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减持股数(万股)减持比例

(%)

谢建勇大宗交易2014年7月2日9.337001.46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谢建勇合计持有股份38,991,6018.1531,991,6016.69
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份7,991,6011.67991,6010.21
高管锁定股份31,000,0006.4831,000,0006.48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其间任意30天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数量均未超过1%;本次减持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减持股东谢建勇作为公司董事长,严格遵守了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上市36个月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2013年3月20日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计划完成后12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股份;并承诺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减持后,谢建勇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降至6.69%,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3、本次减持前谢建勇无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4、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临海市永强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谢先兴、谢建勇、谢建平、谢建强签署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通知》:计划在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470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9.83%。上述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4年6月21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有关公告。

5、公司将督促谢建勇及其他股东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谢建勇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情况的通知》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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